第十一條 分會成員的條件:
分會加入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分會章程,遵守本章程有關內容;
(2) 必須是中國內資科研機構或內資企業,獨立法人,守法經營,資信良好;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分會的單位應提交入會登記表,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成為正式成員。
第十三條 分會成員的權利:
(1)參與分會發展重大決議和事項的討論和表決;
(2)有權就分會應組織實施的項目、分會的發展提出建議;
(3)有權向理事長提議召開理事會;
(4)對分會技術成果的使用享有優先權和優惠權;
(5)有權以優惠方式參加分會舉行的各種交流、培訓活動等;
(6)在不影響分會及其他成員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提出退出分會。
第十四條 分會成員的義務:
(1)以推動分會成員的共同發展為己任,積極維護分會成員共同利益,為分會的發展和各項工作的有效開展獻計獻策,推進分會建設;
(2)擁護和遵守本章程,執行分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和各項規定,保守分會技術秘密,維護知識產權;
(3)全力維護分會的權益和聲譽,不得以分會名義從事有損分會聲譽和侵害客戶利益的活動;
(4)指定專人負責同分會秘書處聯系,以利開展日常工作;
(5)按照分會理事會的要求開展工作,并為分會工作目標的實現提供可能的支持;
(6)在項目(專題、課題)啟動后、階段目標完成之前,分會成員不得隨意退出分會。一旦被批準退出分會時,應妥善處理遺留問題,確保正在執行項目(專題、課題)總目標的實現,否則須承擔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7)不設置障礙影響分會技術成果的轉移和推廣。
第十五條 分會成員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向分會秘書處索取加入分會登記表;
(2)向分會秘書處提交填寫完整的分會加入登記表及單位資質復印件;
(3)分會秘書處初審登記表并上報分會理事會;
(4)分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并上報科學院聯盟高技術合作委員會;
(5)高技術合作委員會審核通過后,成為分會會員。
2、分會成員的退出
(1)分會成員退出分會時應提前三十日向秘書處提出書面通知,對遺留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秘書處在收到書面通知后于七個工作日內報分會理事會批準;
(2)分會成員退出后,有關知識產權的問題,按照分會的有關協議和制度處理;
(3)分會成員退出后,三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加入分會。
3、分會成員的除名
分會成員有以下行為之一時,經秘書處核實,可提請理事會決定是否對其除名。
(1)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分會其他管理規定的;
(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員義務的;
(3)不執行理事會決議的;
(4)因重大違法違紀被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經營許可的。
第十六條 分會成員單位名稱變更:
當分會成員單位名稱發生改變時,應在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一個月以內向秘書處提出書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資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蓋更名前后單位公章;
(2)新的單位資質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并加蓋更名后的單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門的變更登記情況表的復印件并加蓋更名后的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