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分會名稱:全國科學院聯盟光學儀器分會(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Strategic Alliance –Optical Technology Branch縮寫為OTB,以下簡稱“分會”)。
第二條 分會是中國科學院的指導下,為推動中科院與地方科學院所屬研究機構在光學儀器領域的戰略合作和協同創新,由積極投身于國家科技水平標志性產業光學儀器技術進步,立志于推動中國光學儀器產業自主創新發展的、中國科學院和地方科學院所屬、從事光學儀器研制開發和生產制造的科研機構、企業、分析測試機構等單位自愿組成。
第三條 分會的宗旨是:圍繞國家重大科技戰略目標和光學儀器行業發展需求,以技術創新需求為紐帶、以契約關系為保障,有效整合中國科學院與地方科學院系統內的光學儀器行業產、學、研各方資源,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建立并不斷完善光學儀器研制開發、成果轉化與應用平臺,加強光學儀器研制科研機構與全國光學儀器生產制造企業及各分析測試單位的交流與合作,共同構建我國光學儀器創新開發合作推廣體系,重點解決制約我國光學儀器產業發展的“瓶頸”問題,進一步加強產學研用深度合作,切實從源頭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逐步擺脫我國科學儀器設備依賴進口、科技發展跟蹤模仿的不利局面,提高我國光學儀器研發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帶動區域產業技術升級,實現協同創新,共贏共榮。
第四條 分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相關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
第五條 分會依托單位為長春光學精密機械與物理研究所,分會管理機構設立在長春光學精密機械與物理研究所的院地合作管理部門長春光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第六條 分會的核心任務是以推進我國光學儀器的技術創新和產業化為目標,建立產業上下游、產學研信息、知識產權等資源共享機制,在光學儀器領域共同開展科學研究、科技交流與合作、科技成果產業化和人才培養等工作;通過跨區域、多單位、多專業領域的聯合合作,力爭建設起一個與光學儀器核心關鍵技術產業化密切關聯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多種技術支撐、可良性循環發展的新一代先進光學儀器研制體系和制造產業鏈,努力營造有利氛圍,催生具有較高產品技術水平和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光學儀器產業集團,從根本上解決制約我國光學儀器產業發展的“瓶頸”問題。
建立科學院與地方政府、研究所、企業溝通的渠道及人才培養、技術合作的平臺,推動標準、評價、質量檢測體系的建立,促進成員單位的自身發展,提升我國科學儀器產業的整體競爭力。為國家有關政策的制訂以及國家重大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決策參考。
第七條分會組織機構設置為:理事會、專家委員會和秘書處。
1、理事會為分會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分會成員中從事科研開發測試等的事業單位派出的現職人員組成。任職人員應為分會成員單位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委托書的高層領導。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由牽頭單位長春光機所推舉產生,主持并全面負責理事會的工作。理事會任期為三年。換屆時理事會成員是否變更由派出單位決定。
2、 專家委員會為分會技術決策機構,由同行技術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共同組成,其工作應保持中立性和客觀性。專家委員會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設立副主任1-2人,均由分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任職。專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分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后任職。專家委員會任期為三年。
3、秘書處為分會理事會執行機構。分會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設秘書長1名,由分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批準后任職。秘書長向理事會負責,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任。秘書處工作人員任期為三年。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的職責:
(1)選舉產生分會理事長,聘任秘書長、專家委員會主席;
(2)審議批準分會《章程》等重大事項;
(3)決定分會重大研究課題的立項;
(4)批準分會年度財務預(決)算,協調資金籌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項;
(5)聽取和審議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工作報告;
(6)決定分會成員的加入和除名事項;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2、理事會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理事長或其委托理事主持,需有半數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或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過即可生效。對于項目立項、審批、申報和資金分配等重要事項,需經過理事會會議三分之二及以上通過方可生效。另外涉及以下內容的事項需經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章程、有關專利許可的協議及相關約定;
(2)分會的終止、解散、分立、合并;
(3)其它理事會認為需經理事會成員一致通過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
1、專家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根據行業技術發展趨勢提出項目計劃,編制或審議重點項目實施方案;
(2)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驗收等工作;
(3)對分會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就資金籌措、使用等提出建議;
(4)負責知識產權歸屬等事項的協調、調查等工作。
2、專家委員會的任期為三年,換屆應在理事會換屆后三個月內完成,可連選連任。專家委員會成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每屆人員更換比例原則上應不超過50%,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第十條 秘書處的職責:
(1)執行理事會決議,負責分會日常事務;
(2)負責理事會的籌備,向理事會作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編制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3)負責受理加入分會的申請,對其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4)負責受理分會項目(專題,課題)的立項申請,經形式審查后,提交專家委員會評議、理事會審批;
(5)負責組織向有關部門申報項目;
(6)對項目知識產權歸屬、成果推廣等事項進行登記;
(7)協助專家委員會開展工作;
(8)辦理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分會成員的條件:
分會加入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分會章程,遵守本章程有關內容;
(2) 必須是中國內資科研機構或內資企業,獨立法人,守法經營,資信良好;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分會的單位應提交入會登記表,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成為正式成員。
第十三條 分會成員的權利:
(1)參與分會發展重大決議和事項的討論和表決;
(2)有權就分會應組織實施的項目、分會的發展提出建議;
(3)有權向理事長提議召開理事會;
(4)對分會技術成果的使用享有優先權和優惠權;
(5)有權以優惠方式參加分會舉行的各種交流、培訓活動等;
(6)在不影響分會及其他成員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提出退出分會。
第十四條 分會成員的義務:
(1)以推動分會成員的共同發展為己任,積極維護分會成員共同利益,為分會的發展和各項工作的有效開展獻計獻策,推進分會建設;
(2)擁護和遵守本章程,執行分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和各項規定,保守分會技術秘密,維護知識產權;
(3)全力維護分會的權益和聲譽,不得以分會名義從事有損分會聲譽和侵害客戶利益的活動;
(4)指定專人負責同分會秘書處聯系,以利開展日常工作;
(5)按照分會理事會的要求開展工作,并為分會工作目標的實現提供可能的支持;
(6)在項目(專題、課題)啟動后、階段目標完成之前,分會成員不得隨意退出分會。一旦被批準退出分會時,應妥善處理遺留問題,確保正在執行項目(專題、課題)總目標的實現,否則須承擔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7)不設置障礙影響分會技術成果的轉移和推廣。
第十五條 分會成員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向分會秘書處索取加入分會登記表;
(2)向分會秘書處提交填寫完整的分會加入登記表及單位資質復印件;
(3)分會秘書處初審登記表并上報分會理事會;
(4)分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并上報科學院聯盟高技術合作委員會;
(5)高技術合作委員會審核通過后,成為分會會員。
2、分會成員的退出
(1)分會成員退出分會時應提前三十日向秘書處提出書面通知,對遺留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秘書處在收到書面通知后于七個工作日內報分會理事會批準;
(2)分會成員退出后,有關知識產權的問題,按照分會的有關協議和制度處理;
(3)分會成員退出后,三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加入分會。
3、分會成員的除名
分會成員有以下行為之一時,經秘書處核實,可提請理事會決定是否對其除名。
(1)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分會其他管理規定的;
(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員義務的;
(3)不執行理事會決議的;
(4)因重大違法違紀被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經營許可的。
第十六條 分會成員單位名稱變更:
當分會成員單位名稱發生改變時,應在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一個月以內向秘書處提出書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資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蓋更名前后單位公章;
(2)新的單位資質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并加蓋更名后的單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門的變更登記情況表的復印件并加蓋更名后的單位公章。
第十七條 分會經費包括日常辦公費用和項目經費。
第十八條 分會經費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1)分會成員的自籌經費;
(2)技術成果轉讓所獲得的收益;
(3)國家、地方政府、科學院等撥款的項目經費和相關經費;
(4)地方政府提供的資助經費;
(5)其他渠道籌集的經費。
第十九條 日常辦公經費主要用于分會理事會、專家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費用以及理事會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分會活動經費預決算由秘書處編制,經分會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二十一條 對于分會經費的使用情況,分會秘書處應每年將經費使用情況向分會理事會和專家委員會通報,并接受理事會和專家委員會的質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表決并同意通過后即時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全國科學院聯盟光學儀器分會理事會。